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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 这25条法律法规“红线”不能碰

www.creaders.net | 2020-02-19 14:10:04  腾讯医典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防疫期间 这25条法律法规“红线”不能碰

  安全稳定的社会大局是疫情防控的坚实基础。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近日,广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列出25条涉及居家隔离、公共场所、医护人员、酒店住宿等方面的防疫法律法规,提醒市民:这些“红线”不能碰!

  广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宣传处民警苏爱国还据此绘制了生动的漫画,描绘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发生的情形。

  1.需要居家健康观察的人员,不按要求居家健康观察外出活动,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2.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3. 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主动向单位、社区报告,不服从单位、社区健康监测管理,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4.明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又恶意传播病毒、污染公共场所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5.违反《通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2号),有感染症状人员不佩戴口罩进入宾馆、体育场(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商店等公共场所,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不听场所工作人员教育、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五日行政拘留;不听民警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劝阻,阻碍执行职务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6. 违反《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硬仗的通知》要求,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剧院、封闭式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网吧、游艺场所、文化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等擅自对外开放、营业或者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娱活动,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进入,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7.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8.故意伤害患者和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五日行政拘留。

  9.聚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五日行政拘留。

  10.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五日行政拘留。

  11. 在医疗机构辱骂、恐吓、随意殴打医务人员,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五日行政拘留。

  12. 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不如实登记入住旅客个人身份信息的,可能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罚款。

  13.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在入住旅馆办理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最高可判处六个月拘役。

  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14.编造并传播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15.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疫情虚假信息及其他相关有害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16. 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假药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17.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8.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19.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劣药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20.违反《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擅自复工、开学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21.故意泄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22.违反《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要求,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23.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4.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设卡拦截、断路等阻断交通行为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25.强行冲闯因疫情防控封锁的危险场所、警戒区或者不遵守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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